編者按:2024年9月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要出台民營經濟促進法,為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繼2023年民企大調研之後,界麵新聞和界麵智庫2024年10月起再次開展年度民營企業發展現狀調研,以了解民營企業最新發展動態以及政策和法律訴求,助力民企渡過難關。
當前,民營經濟發展仍麵臨一些問題和挑戰。“小過重罰”“以罰代管”“遠洋捕撈”等趨利性執法問題時有發生;因違法查扣凍(查封、扣押和凍結)造成個人、家庭或企業陷入困境的案例亦不鮮見。此外,民營企業內部“蛀蟲”侵蝕企業財產,嚴重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日益增多,內部腐敗犯罪立案難、查辦難、預防難等問題突出,成為許多企業家反映的焦點。
為了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2024年2月至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了“檢察護企”專項行動。為進一步規範涉企行政執法,中央高層和相關部委下半年以來更是密集發聲。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10月8日,國家發改委主任鄭柵潔連用多個“不能”來表示對涉企執法的要求:更多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方式,不能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執法,不能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
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這是近年來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對規範涉企執法作出明確部署。23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會議指出,要把規範行政檢查作為明年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
“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打擊了各類侵犯企業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並有效糾正了諸多審判和執行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據最高檢8月披露的數據,上半年起訴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6.2萬人,同比上升36.5%。起訴民營企業關鍵崗位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涉企犯罪5827人,同比上升41.1%。為護航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檢察機關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8894人,同比上升45.5%;辦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1837件,同比上升74%;辦理知識產權領域公益訴訟480件。
在開展專項行動的過程中,最高檢對收集到的各類可能涉及趨利性執法司法的1300餘條線索逐條分析研判,將核查篩選出的24件重點案件,分三批交相關省級院辦理。對跟蹤審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5件交辦案件,最高檢還派出工作組分赴江西、雲南、甘肅、內蒙古等地現場閱卷、督導辦理。
為推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深入開展,今年4月,最高檢還編寫並發布了10個《民事檢察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典型案例》。7月,最高檢發布了7個“檢察護企”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如湖南檢察機關針對法院違法凍結涉案企業財產2.8億餘元的訴訟執行行為,監督法院解除被凍結賬戶,及時保護企業權益;山東省青島市檢察機關通過提請抗訴促行政機關自行糾正錯誤適用“三同時”規定的處罰,並與法院規範涉企罰則適用。
“‘檢察護企’民事檢察典型案例和行政檢察典型案例有一個共同特征,即關注涉民營企業權力的妥當適用。” 武漢大學經濟犯罪研究所所長、法學院副教授陳金林向界麵新聞介紹,民事檢察典型案例關注的核心問題是涉民營企業司法權的適用問題,包括對判決裁定執行、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的不合理權力適用進行糾正,對市場主體借用司法權的行為(如虛假訴訟)作出回應。行政檢察關注的核心問題是涉民營企業的行政權的適用,包括行政權的濫用和行政管理職責的缺位。
據陳金林介紹,當前,理論界通常將民營企業產權麵臨的侵犯分為兩大類:一是橫向侵權,即與民營企業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其他主體對企業產權的侵犯;一類是縱向侵權,即因權力適用失當導致的對民營企業產權的侵犯。有關民營企業的研究顯示,與橫向侵權相比,縱向侵權是對民營企業更嚴重的侵犯形式。最高檢將“檢察護企”的重心放在涉公權力的民營企業產權侵犯之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護企’的關鍵在於規製與民營企業相關的公權力。” 陳金林說,這兩批指導性案例,對涉民營企業民事裁判、行政執法過程中典型的權力非妥當適用進行了糾正,有助於促使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更審慎地適用涉民營企業的權力,既防止過度介入,又防止介入不足。
“對民營企業而言,最重要的是產權保護。‘檢察護企’也應以產權保護為核心,並針對性地采取措施。” 陳金林說。此外,對於防止權力濫用,他認為,應有效利用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國家賠償和個人追償的組合拳,讓涉民企的權力濫用者付出具有足夠痛感的代價。
陳金林認為,對橫向侵權,即來自其他平等市場主體的侵犯,“檢察護企”的關鍵是解決民營企業“有求不應”的問題,即受害企業向行政、司法機關求助卻難以得到有效救濟的問題。對這種情況,也需要用好玩忽職守罪、國家賠償和個人追償的組合拳,防止公權力在民營企業求援時缺位。
“民營企業處境的根本性改善,最終要靠製度。” 陳金林表示,期待“檢察護企”在解決個案和具體問題的同時,係統性地分析民營企業發展的製度困境,由此形成製度改善建議,將其形成立法議案,以其在更大範圍內促進民營企業發展。
法律監督實踐中目前還麵臨哪些難題?正如⠲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所指出的,“法律監督職責履行存在薄弱環節,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不力的問題仍然存在,行政檢察、民事檢察仍是短板弱項”。
據最高檢數據,2019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審結的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中,年均提出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僅500件左右,占比不足3%。有些省級、市級檢察院長期未提出1件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行政檢察工作成效與一些地方大量存在的行政爭議、行政申訴得不到有效解決形成很大反差。
“行政檢察涉及眾多行政領域,離不開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理解支持。在日常工作中,三者處於互相配合的狀態,而在法律監督職責履行時,則可能產生尖銳的對立。”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趙軍告訴界麵新聞。
經濟犯罪案件的受立案工作是公權力機關介入經濟犯罪治理的入口。趙軍介紹,“立案難”涉及到公安機關查處經濟犯罪案件的動力以及立案機製。為了防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在案件受理後、立案前要進行案前調查,通過準確界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可以將非刑事案件排除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避免刑事程序的不當啟動。
趙軍介紹,在實踐中,出於對辦案質量考核指標的考慮,公安機關通常會要求被害企業在報案材料中提交一些基本證據,然而企業並不具有偵查權,收集證據的難度較大,這一要求在客觀上提高了立案標準。此外,為了避免錯查引起糾紛、上訪,辦案人員為了避免被追責,就會出現“能不立案,就不立案”的傾向。
陳金林指出,對立案難、查辦難等問題,需強化共權力掌控者的答責機製。如果確應立案而不立案,該進行查辦而不進行查辦,給民營企業造成損失的,可啟動追責機製。
“立案難、查辦難、預防難是一個係統性問題,目前的主要抓手就是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 趙軍表示,“檢察護企”專項行動對於執法司法觀念的塑造起到了積極作用。此外,要加快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機製,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依法銜接。
對於行政檢察協作機製,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介紹 ,實踐中部分檢察機關與有關方麵協調銜接不夠。檢察監督與執行信息共享平台不完善,檢察機關難以及時掌握行政案件執行情況。與行政機關之間案件移送、證據移交、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製不夠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製度不夠完善,行政爭議協同化解等工作機製有待健全。執法司法數據信息尚未實現互聯互通,數字賦能效應還未有效發揮。
“法治是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趙軍表示,民營企業並不需要檢察機關提供法定職權之外的“額外服務”,而是希望在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法律監督和支持。“檢察護企”的本質在於歸回檢察機關最核心的職能,也就是法律監督這一憲法賦予的根本職責。隻有當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時,企業才能有穩定的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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